答:(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 ①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②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③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中国劳务服务行业服务网站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